2024-10 地價稅課徵說明與節稅優惠條件
大綱
2024/10 地價稅課徵說明與節稅優惠條件:
今年(2024)繳納地價稅期限遇到例假日,順延至12/2截止。
1.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 納稅義務人 | 說明 |
|---|---|
| 土地所有權人 | |
| 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含未辦繼承登記) |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 耕作權人 | 承墾土地 |
| 受託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
| 備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
2.納稅義務基準日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31)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 項目 | 時間 |
|---|---|
| 納稅義務基準日 | 8/31 |
| 開徵日 | 11/1 |
| 截止日 | 11/30 |
備註:在8/31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3.課徵期間
課徵期間為11/1 - 11/30,該課稅所屬期間為同年度的1/1 - 12/31,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 3 日按照應納稅額加徵 1% 滯納金,最高加徵 10% ,超過 30 日還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 課徵期間 | 課稅所屬期間 |
|---|---|
| 11/1 - 11/30 | 同年度1/1 - 12/31 |
4.繳納方式
- 金融機構(
郵局除外,郵局不代收稅款)。 - 便利商店(限
3萬元以內)。 - 長期約定轉帳(須開徵
2 個月前完成申請)。 -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 電話語音(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 網際網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 電子支付帳戶轉帳。
- 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繳稅: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至四大超商 kiosk 機(如ibon 或 FamiPort 等)列印繳納單,至櫃臺繳納(限
3 萬元以內)。 -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查繳稅: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金融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線上查繳稅。
- 下載已開辦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業者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 繳納。
5.申報地價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 80% 至 120% 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 120% 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 120% 為申報地價。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 80% 時,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
| 申報內容 | 申報地價範圍 |
|---|---|
| 申報範圍 | 以公告地價的 80% - 120% 為申報範圍 |
| 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 | 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 |
| 申報不足80% | 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 |
| 申報超過120% | 以公告地價的 120% 為申報地價 |
6.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7.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般用地稅率
| 稅級別 | 計算公式 |
|---|---|
| 第1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稅率(10‰) |
| 第2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 第3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10倍者)× 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 第4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 第5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 第6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 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特別稅率
| 適用土地 | 稅率 |
|---|---|
|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2‰ |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6‰ |
|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 10‰ |
|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 10‰ |
8.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具備條件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 平方公尺部分(約 211.75 坪)。-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
一處為限。 -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
40日(即9/22)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已於申請書詳實填載建號者免附)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