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 地價稅課徵說明與節稅優惠條件

大綱

2024/10 地價稅課徵說明與節稅優惠條件:

今年(2024)繳納地價稅期限遇到例假日,順延至12/2截止。

1.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納稅義務人 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含未辦繼承登記)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備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納稅義務基準日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31)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項目 時間
納稅義務基準日 8/31
開徵日 11/1
截止日 11/30

備註:在8/31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3.課徵期間

課徵期間為11/1 - 11/30,該課稅所屬期間為同年度的1/1 - 12/31,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 3 日按照應納稅額加徵 1% 滯納金,最高加徵 10% ,超過 30 日還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課徵期間 課稅所屬期間
11/1 - 11/30 同年度1/1 - 12/31

4.繳納方式

  1. 金融機構(郵局除外,郵局不代收稅款)。
  2. 便利商店(限 3萬元以內)。
  3. 長期約定轉帳(須開徵 2 個月前完成申請)。
  4.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5. 電話語音(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6. 網際網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7. 電子支付帳戶轉帳。
  8. 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繳稅: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至四大超商 kiosk 機(如ibon 或 FamiPort 等)列印繳納單,至櫃臺繳納(限 3 萬元以內)。
  9.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查繳稅: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金融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線上查繳稅。
  10. 下載已開辦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業者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 繳納。

5.申報地價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 80%120% 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 120% 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 120% 為申報地價。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 80% 時,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

申報內容 申報地價範圍
申報範圍 以公告地價的 80% - 120% 為申報範圍
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 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
申報不足80% 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
申報超過120% 以公告地價的 120% 為申報地價

6.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7.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1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稅率(10‰)
第2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第3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10倍者)× 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第4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第5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第6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 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特別稅率

適用土地 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
公共設施保留地 6‰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10‰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10‰

8.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具備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部分(約 211.75 坪)
  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6.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 40日(即 9/22)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已於申請書詳實填載建號者免附)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