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 房屋稅2.0
大綱
2024/07 房屋稅2.0房屋稅制改革,5大改革重點如下:
1.提高多屋持有成本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4.8%,且各地方政府都必須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例如2戶以內3.2%、3-4戶3.8%、5-6戶4.2%、7戶以上4.8%)。
| 非自住 住家用房屋 |
修法前 (房屋稅1.0) |
修法後 (房屋稅2.0) |
|---|---|---|
| 歸戶方式 | 縣市 | 全國 |
| 法定稅率 | 1.5% - 3.6% | 除特定房屋外,皆為2% - 4.8%(全數累進)。 |
| 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 | 「可」訂定 | 「必須」訂定 |
未訂定差別稅率者,將依財政部公告基準課徵。
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
第1類: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 課稅分類 | 第1類 |
|---|---|
| 直轄市與非直轄市 | 4戶以內: 1.5%。 5-6戶: 2.0%。 7戶以上: 2.4%。 |
第2類:
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在2年以內:
| 課稅分類 | 第2類 |
|---|---|
| 直轄市與非直轄市 | 1年以內: 2.0%。 1-2年內: 2.4%。 |
第3.1類:
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超過2年:
| 課稅分類 | 第3.1類 |
|---|---|
| 直轄市與非直轄市 | 2-4年以內: 3.6%。 4-5年以內: 4.2%。 超過5年: 4.8%。 |
第3.2類:
除3.1起造人以外適用:
| 課稅分類 | 第3.2類 |
|---|---|
| 直轄市 | 2戶以內: 3.2%。 3-4戶: 3.8%。 5-6戶: 4.2%。 7戶以上: 4.8%。 |
| 非直轄市 | 1戶: 2.6%。 2-4戶: 3.2%。 5-6戶: 3.8%。 7戶以上: 4.8%。 |
2.全國單一自住減稅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從1.2%調降至1%。
|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 修法前 (房屋稅1.0) |
修法後 (房屋稅2.0) |
|---|---|---|
| 法定稅率 | 1.2% | 1.0% |
3.出租申報所得減稅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但如果將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的1.5%-2.4%(等同最高稅率減半,也比修法前最高稅率3.6%少1/3),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多屋族將空屋提供出租。此外,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仍適用1.2%,稅負更輕。
| 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 | 修法前 (房屋稅1.0) |
修法後 (房屋稅2.0) |
|---|---|---|
| 法定稅率 | 1.5% - 3.6% | 1.5% - 2.4% |
4.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
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排除適用其他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2%-4.8%,改按較低的1.5%-2.4%(最高稅率也比修法前少1/3)。
|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修法前 (房屋稅1.0) |
修法後 (房屋稅2.0) |
|---|---|---|
| 法定稅率 | 1.5% - 3.6% | 1.5% - 2.4% |
5.鼓勵建商釋出餘屋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但建商興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以內,可適用較低的2%-3.6%,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建商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可望增加房屋市場供給。
| 建商持有年限 | 修法前 (房屋稅1.0) |
修法後 (房屋稅2.0) |
|---|---|---|
| 2年以內 | 1.5% - 3.6% | 2% - 3.6% |
| 超過2年 | 1.5% - 3.6% | 2% - 4.8% |
6.稅率不受影響族群
自住3戶、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維持稅率1.2%。
備註: 房屋稅2.0修正自住3戶要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除了實際居住使用外,須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與地價稅自住要件一致)。
| 維持稅率1.2% | |
|---|---|
| 自住3戶 |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 公益出租人 | 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房屋所有人。 |
| 社會住宅 (包租代管) |
政府承租民間的房屋,再轉租給符合社會住宅申請資格者。 |